为高质量监督加注大数据能量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4-02-18 09:31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打通理顺堵点难点、加强成果梳理对接、促进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关键阶段。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通过改革推进力量和资源整合,构建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巡视巡察等统筹联动、协同发力的工作体系,推动完善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工作机制。制定信息化建设五年规划,构建贯通全流程、全要素的数字纪检监察体系。这就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积极适应当今信息化时代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深化大数据运用,既唱好专责监督的“拿手戏”,又唱好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联排戏”,充分发挥协助引导推动功能,不断完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

全面系统谋划,加强大数据监督顶层设计

实现大数据监督、构建“大监督”体系,需要在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的前提下,加强顶层设计、全面系统谋划,既着眼全局、做好建章立制,又结合实际、开展实践探索,确保信息化监督体系建设的前瞻性、科学性、规范性。

完善法规制度。纪检监察工作大数据监督涉及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数据信息,除了需要有先进的信息技术和设施保障,更需要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支持保障。要立足全局、通盘谋划,不断完善相关体制机制,着力构建信息公开、数据共享、大数据分析、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制度体系,推动形成一整套综合性、多方面,能在诸多运用环节发挥作用、相互配套的制度供给,以便实现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定位大数据监督过程中,各种规章、规则、细则的运用相互耦合、贯通衔接、高效顺畅。

细化工作规划。在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框架下,研究制定并细化完善贯通全流程、全要素的大数据监督工作规划,加快纪检监察机关数字化转型,以大数据赋能不断提升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化和审查调查工作智能化水平。聚焦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研究提出监督数据共享的推进思路、实现路径和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各领域大数据监督平台的整合联通,汇集监督主题库、监督算法库,更好发挥大数据在主动监督、发现问题、预警纠治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实现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总体目标。

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将大数据监督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推进,相关分管领导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信息化监督各项工作方向不偏、任务不空、稳步推进。按照建、管、用相互衔接、互相促进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由信息化部门负责大数据监督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统筹、组织协调和项目推进工作,信访、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聚焦业务需求做好平台运用和大数据分析工作,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抓好平台运用监管工作,形成业务部门各司其职、高效协同的良好局面,推动大数据监督信息化建设有序开展、深化拓展。

建立数据标准,建设大数据监督信息平台

统一的数据汇聚标准和高效的大数据平台支撑,是大数据监督有力有效的必要条件。构建贯通全流程、全要素的数字纪检监察体系,深化大数据运用,需要以信息平台建设为载体,统一数据分类规则和汇聚标准,推动各类数据资源融合贯通,变“数据孤岛”为“数据集群”,为掌握信息、科学研判、决策指挥提供有力支撑。

研究制定大数据监督数据标准。健全完善数据共享协调管理机制,建立规范统一的纪检监察大数据获取、存储、处理、挖掘等技术标准,在信息技术层面消除壁垒,实现不同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建立完善跨部门、跨领域的监督基础数据采集、运用标准,制定规范统一的采集内容、方法、途径,安全稳妥共享相关部门外部数据以及企业信息、招投标信息、网络舆情、境外开源信息等互联网数据,对贯穿不同主题、不同地区、不同领域权力运行各环节的监督数据,做到规范呈现、有效共享、统一汇总、精准分析。

加快实现各类监督信息贯通。扎实推进贯穿纪委监委核心业务平台建设,加快实现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和巡视监督有关数据的信息化互通、高效化共享,加强“四项监督”数据分析信息系统建设,精准及时发现问题,推进监督关口前移。探索建设各类外部监督贯通平台,加强与各有关单位协调力度,由易到难、由点到面汇聚应用监督数据,实现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协调。

开发运用各类分析模型实现监督精准化。要坚守政治站位,紧紧围绕服务政治监督、日常监督,做实做细监督第一职责,将实现监督工作精准化作为大数据监督的最重要目标,将发现问题作为大数据监督的最关键功能。深入研究监督领域的行业特点、数据分布等情况,合理构建各类分析比对模型,精准锁定违规违纪违法的人和事。要着重发现制度漏洞和共性问题,推动形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的监督闭环。要转变信息化工作思维和方式,突出以数据为核心,发挥人脑智慧,运用“数据为王、分析为纲,问题导向、结果检验”工作方法,不断总结提炼,推动形成适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的数字化监督格局。

构建防护屏障,守牢大数据监督安全底线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实现大数据监督、构建信息化监督体系,涉及各领域各行业数据信息,必须把数据安全摆在突出位置抓实抓细抓好,多管齐下做好软硬件配套、安全防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绝对安全。

加强技术防护。健全纪检监察网络安全保密体系,强化安全能力建设。在软件应用方面,加大数据安全保护技术研发,加强身份认证技术应用,严格数据使用范围,严防数据泄露和盗用,全方位强化数据安全。在硬件配套方面,提升信息化系统自主可控能力,打牢信息安全保护基础。

加强攻防演练。做好网络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以网络安全攻防实战演练为抓手,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及重点应用系统为目标,进行网络安全实战攻防对抗,在实战中检验纪检监察专网的安全性,提升全系统人员网络安全意识,检验大数据监督网络安全防护水平与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全生命周期监管。坚持按涉密数据安全防护要求,建立健全统一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制定相关监管标准与流程,开展大数据监督信息安全保护全生命周期监管,在实现大数据采集过程中确保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可用性和保密性。

充实力量资源,强化大数据监督人才支撑

事业成败,关键在人。实现大数据监督、构建信息化监督体系,需要强化专业力量配备,着力盘活人才存量,有序补充人才增量,统筹运用社会力量,为有力有效开展大数据监督提供内生动力和坚实保障。

加强内部挖潜。强化信息化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配齐配强信息化专业干部队伍。构建纪检监察信息化能力体系,加强用信息化管信息化能力。开展信息化人才情况调研,对纪检监察系统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含具有信息技术专业背景及具体从事信息技术工作人员)摸底建档、分期培训。在开展全系统培训过程中,注重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业务培训、信息化业务培训的贯通融合,加速业务和技术有机融合、相互促进。

定向招录培养。引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有计划地拿出一定数量编制,通过公务员招录遴选、事业单位招聘等方式,定向选拔具备扎实数理统计学功底,精通数据采集、数学模型构建、数据分析的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安排到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和信息技术部门工作,培养业务技术双精通的复合型人才。

善于借助外力。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与国内具备自主研发实力的信息技术公司合作,采取分期试点、总结完善、系统推进的思路,共同开展大数据中心、纪检监察联合实验室建设和大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形成具有实战运用、系统推广价值的研究成果,用好“外脑”增强“内力”。(陈斌 张烈红 作者单位:湖北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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