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3年涉扬尘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9-25 10:36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要求,以工作实效推动主题教育走深走实,根据省市纪委监委“点题整治”工作部署要求,2023年,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资源规划局、泉州港口发展中心、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市扬尘整治,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强化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警示震慑,现汇总了第二批4个涉扬尘整治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安溪县某石子加工场未采取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5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溪某石子加工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加工场5个堆场均未采取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查处情况】

该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6万元。

2023年8月23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加工场进行后督察时,其已采取黑网遮盖抑尘减少粉尘的措施,并对堆场、作业区及厂区道路等喷淋设施进行了完善。

二、某渣土车“滴撒漏”扬尘污染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6日,泉港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驾驶员林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闽C ***26),运载渣土经过324国道涂岭镇路口村路段时,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查处情况】

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泉港区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参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较轻情节的规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元。

三、某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裸露土方未采取覆盖等防尘降尘措施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4日,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安溪县某市政道路工程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工程施工单位某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施工现场裸露土方未采取覆盖等防尘降尘措施,渣土车出施工现场未安排专人负责清洗车辆,车辆带泥出场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

四、某储备用地扬尘整治案例

某包装公司储备地面积5.57亩,因地块存在征迁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闲置未建,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对该地块实施围挡。后期个别群众将围挡拆除并用于停放大型货运车辆,由此产生的扬尘问题被周边住户多次投诉。2023年8月11日,惠安县委领导召集螺城镇政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城管等部门,前往实地召开现场协调会,并提出扬尘问题解决方案: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对地块内停放车辆进行清理,由惠安县自然资源局联合螺城镇政府组织实施抑尘网遮挡覆盖。目前,地块内停放车辆已全部驱离,抑尘网已全部铺盖。


【责任编辑:庄秀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