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礼品,未经批准出国境,泄露举报人信息,收受贿赂……陈志毅,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局原法规科负责人、一级科员,2019年12月,因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构成职务违法,被予以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一名法学专业毕业的年轻干部,本应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但他却知法犯法,越走越偏,引人深思。
“我清醒地认识到,入党并不是脸面光彩,图慕虚荣,也不是政治资本、以权谋私的跳板。入党意味着牺牲和奉献,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2007年11月,还是一名大学生的陈志毅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志愿书。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陈志毅表现出色,被调到集美区城管局法规科后,他发挥法学专业优势,承担行政执法案件的听证、审核、疑难解释等工作,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认可。
作为一名青年干部,陈志毅有着扎实的法学知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但他在发挥专业优势的同时,忽视了政治学习和党性锻炼。2017年11月,他被任命为集美区城管局法规科助理,在法规科科长到镇(街)挂职后,陈志毅开始履行法规科负责人职责。环境、岗位、职务发生了变化,他面临的诱惑和考验越来越大。他不仅没有认真履职尽责,反而误入歧途。
林某荣是厦门市某机砖厂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经营着一家蔬菜专业合作社,其在后溪镇存在多处违建。
2017年底,林某荣结识了刚任职法规科助理没多久的陈志毅。为了维持关系,林某荣时不时送些烟酒礼物和土鸡蛋、土鸡鸭等土特产,或帮助陈志毅代购玫瑰花送予情人。这些付出并非无缘无故。林某荣在自己及侄子、堂哥、朋友违建被后溪中队立案后,都请陈志毅出手相助。陈志毅则利用法规科审核中队立案违建案件的职务便利,经常对林某荣所涉违建案件进行退件或拖延,阻碍案件办理。
2018年初,林某荣的一名亲戚张某和违章加盖房屋,被举报到城管部门。林某荣托陈志毅“看下是谁举报的”。此时陈志毅已经与林某荣称兄道弟,完全将工作纪律抛之脑后,随即将举报人的手机号码发给了林某荣,随后林某荣联系了举报人进行协商,要求其不要继续举报,严重侵犯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自己的行为,陈志毅的辩解是“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帮忙关照朋友”。然而,看似顺水推舟的行为,实则是公权私用、践踏原则,丧失了一名党员干部应有的底线和立场。
理想信念一旦坍塌,面对腐蚀和围猎就会丧失抵抗力,陈志毅很快越过了法律红线。2019年10月,集美区委对“两违”整治领域开展专项巡察前夕,陈志毅仍然不知收敛,顶风违纪。
厦门市某公司通过协议获得集美区一工业用地性质地块,搭建一层占地4000余平方米的钢架铁皮结构建筑,用于商业店面出租牟利。2019年1月,集美区城管局侨英中队对该公司违反规划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通过多方打听,该公司负责人张某忠将陈志毅约到咖啡屋见面,希望陈志毅帮忙弱化处理,并送予其一套茶具和2万元现金。
此前,陈志毅虽有过多次收受违建户礼品的行为,但收受现金贿赂还是第一次。心怀忐忑的陈志毅多次打电话给张某忠,表示要归还现金,但在遭到婉拒后,陈志毅未再坚持,也未将赃款上交组织,而是收入囊中并积极帮助张某忠“平事”。了解到该案处于中队送达阶段,陈志毅示意张某忠故意拖延接受送达时间,使得该案一直无法顺利送达。2019年8月,侨英中队以案件超期为由向法规科申请撤销该案,陈志毅作为法规科负责人,大笔一挥,签字同意。成功过关后,张某忠再次约陈志毅见面,又送给其5000元购物卡和一盒茶叶。
悔过书中,陈志毅这样忏悔:“这一切都源于自己过分自信。参加工作至今,都没有遇到大的挫折,导致自己过分相信自己的判断。我没能约束好自己,一味贪图享乐,没有承担起为人子、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我很后悔。”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并有多年的工作历练,陈志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较常人更为深刻,但恰恰就是这样一个学法、知法、懂法的人,却在贪欲中迷失了自我。
集美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负责人陈娜真认为,陈志毅错误地将作风问题视为小节,从吃喝玩乐、收受土特产发展到收受现金,一步步陷入贪欲泥潭,说明作风出了问题,绝不是小问题,而是违反党纪的大问题,是加速腐化堕落的催化剂。
量纪量法分析
2019年12月,根据集美区委巡查组移交的线索,集美区纪委监委对陈志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经查,陈志毅存在以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陈志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加油卡、香烟等财物;违反组织纪律,未经审批出国境;违反工作纪律,泄露举报人信息……
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面,陈志毅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万元。
陈志毅身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道德败坏,在党的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集美区纪委监委给予陈志毅开除党籍处分、撤职处分并按二级科员确定级别待遇;对陈志毅退缴的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第一款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厦门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