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把握违纪案件证明标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20-08-11 10:40

  证明标准,是指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根据该规定,违纪案件的证明标准为“证据确凿”,但实践中对于违纪案件应当坚持何种证明标准,与违法、犯罪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否一致,存在认识不一致的问题。

  实践中的认识分歧

  关于违纪案件证明标准的认识,实践中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违纪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犯罪案件。该观点认为,刑罚涉及对罪犯人身、财产权利甚至生命的剥夺,而且刑事诉讼程序非常严格,指控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要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证据情况要经受控、辩、审三方的检验,故犯罪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程度。但违纪案件则不同,它只是运用党内法规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或党组织,党纪处分与刑罚相比,对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影响要小得多。同时,违纪处分是党内“家务事”,对党忠诚、配合审查调查是党员应尽的义务,证明标准要求不必太高,因此,违纪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犯罪案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违纪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与犯罪案件一致。该观点认为,纪严于法,体现在证明标准上,违纪案件也应当严格审核把关,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程度。从外界监督来看,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而且判决文书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但是违纪人对处分结果仅能申诉,处分决定书也无须向社会公开。在外界监督较弱的情况下,更要严格审核,把好事实与证据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发生。而且,党纪处分对违纪人员的影响也很大。如,对违反政治纪律案件,2019年3月施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因此,从确保案件质量考虑,应该坚持违纪案件的证明标准不放松。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坚持违纪案件和违法、犯罪案件证明标准的同一性,但在实践操作方面,应当适度放宽对违纪案件的取证要求,防止过度取证。该观点认为,一方面,从党内法规看,违纪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凿”,犯罪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虽然表述不完全一致,但实质上证明标准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在确保“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不应当过度取证,以免浪费国家资源。

  对违纪案件证明标准的认识需把握两点

  从执纪理念看,我们赞同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坚持违纪与涉嫌犯罪案件证明标准同一性的同时,防止过度取证。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牢牢坚守违纪案件“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纪与涉嫌犯罪案件证明标准均为“证据确凿”,即“证据确实充分”。同时,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也规定,监察机关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因此,现有法律和党内法规已实际确立“纪、法、罪”案件的证明程度均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三类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一致的,差异性表现在纪比法严,党员除了遵守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党章、党纪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更高要求。违纪案件作为党内案件,其办案程序和证据形式虽不同于刑事诉讼程序,但仍应坚持“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首先体现在案件办理的高质量上,如果降低证明标准,将对案件质量形成冲击,并直接影响监察体制改革的效果。

  (二)准确把握违纪案件与犯罪案件证明要求的差异性。在证明标准一致的前提下,不同类型案件的证明要求存在差异性。以犯罪案件为例,对严重刑事犯罪而言,其证明标准虽然和普通刑事案件均为“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证明要求比普通刑事案件更为严格。比如,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对于证据的取证要求及审查认定比一般刑事案件更为严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四条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但对普通的毒品犯罪案件则没有该项证据要求。又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对于被害人的伤情,司法实践中除了调取一般轻伤害案件所要求的伤情鉴定外,还要求对被害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从以上三类案件的取证要求可以看出,罪行越严重,刑罚的严厉程度越高,相应的证明要求也越高;相反,罪行越轻,刑罚的严厉程度越低,取证要求则较低。同理,虽然违纪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凿”,但纪律处分的严厉程度不如刑罚,因此证明要求在对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严格把握的基础上,可以比照犯罪案件适当降低,防止过度取证。如受礼案件,一般情况下,只要收礼人、送礼人双方交代一致及相关物证、书证即可认定,不需要一一查清礼金或购买礼品的款项来源。(福建省厦门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责任编辑:蔡奇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