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以权谋股 守护“亲”“清”关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9-06-12 21:40

  严防以权谋股 守护“亲”“清”关系

  管筱璞 佘子艺 陈曦妮 叶妍

  刘哲姝 绘

  4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江苏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缪瑞林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中,缪瑞林被指“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引发舆论关注。

  当官发财应两道。纵观近年来落马的领导干部,不少人既想“官运亨通”,又想“生财有道”,更有甚者,不惜以金融手段为掩护,违规“持股”大搞权力腐败。以权谋股,其实是以权谋私的一种表现,虽然不易为外界察觉,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如此“玩火”,游走在纪法边缘,即便再小心谨慎,也终将跌入万丈深渊。

  违规持股 花样繁多

  一直以来,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作为针对贪腐官员的“传统”钓饵,价值相对固定,看得见摸得着,时常被用来“恭请笑纳”。随着资本市场的兴起,作为金融工具之一的有价证券等,因其“深藏不露”,逐渐受到心怀不轨者的青睐。

  借分管工作的职务便利,个别领导干部不甘寂寞,插手资本交易市场。人称“股神副省长”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仅通过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就非法获利超过8000万元。再如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也曾被指控参与内幕交易。

  再看证券监管部门,尤其是其中的发行审核部门,它们不仅掌握着股票上市发行的“生杀大权”,更能直接获取“第一手信息”,“入股”交易自然稳赚不赔。前深交所发审监管部副总监、曾任发审委委员的冯小树仅投入本金300万元,先后以岳母彭某嫦、配偶之妹何某梅名义提前入股多家Pre-IPO企业,并在企业上市后迅速抛售,就获利高达2.48亿元。2014年以来,证监会的姚刚、李量、李志玲、刘书帆等领导干部相继被查,“发审腐败”的盖子随之揭开。

  “自己从未向企业索贿,拒收企业为感谢自己送的现金、购物卡超过30次,金额累计超过400万元。”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信誓旦旦。的确,他基本不收财物,而是自作聪明地“一手批扶持资金、一手购买原始股”,一再套现获利。这些领导干部凭借手握的“审批权”,为上市企业获取利好政策或者补贴资金开启“绿灯”,并以此“置换股权”,从而“空手套白狼”赚得盆满钵满。与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有牵扯的上市公司就有5家,在这些公司通过种种审批过程中,刘铁男所扮演的正是“掮客”角色。

  伴随着改革浪潮持续推进,少数领导干部不再满足于充当“掌门人”,而是要以“操盘手”的身份“一试深浅”。他们通过违规转让股权,将国有股权逐渐稀释后据为己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自己却获利丰厚。北良公司原法人、总经理宫明程就是这样“变着戏法”,违规将公司所持下属公司67%的国有股权按账面价格转让给私营企业,使一家国有全资控股公司变为民营控股企业。宫明程退休后,旋即上任该民营企业总经理,可谓“老谋深算”。

  此外,还有一些领导干部则直接违规参与经商,或实或虚,以少量资金乃至干股等形式,实现投资分红。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党组成员郗同福违规与亲友经商办企业,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权超千万元,调离时退股获得65套房产、30个车位的巨额分红。杭州市富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原处长骆绍平更是以干股“长线投资”,短短四年,先后20余次收受135万元“分红”贿赂款。丰盈回报背后,他们所投入的“股本”显然是权力。

  鉴于党纪国法明文规定领导干部不能参与经商,一些领导干部便借他人之手玩起“股权代持”,让傀儡股东站在前台,自己则隐身幕后、施加影响。

  在这些人看来,收受财物具有明显的投机性质,是短期行为;而收受股权则具有一定的投资性,可以长线持有。此类“股权交易”绝非一锤子买卖,背后需要长久的“合作关系”作保障,双方势必订立攻守同盟,攫取不菲的长期收益。

  掩人耳目 岂可“双赢”

  领导干部违规持股,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在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看来,很多企业也都希望官员来参股,这样一来,就等于这个企业有了一把“保护伞”。如果有某个部门过来“找麻烦”,那么这个官员就会给相关部门打招呼,拜托其“网开一面”。

  广西永福县涉黑涉恶犯罪团伙在开展不正当经营中,千方百计让县政协原主席刘永祥在他们的采石场、赌场以及工程项目中占干股,并多次主动送上分红,将其“拖下水”,成为“绑在一条绳上的蚂蚱”。正因如此,刘永祥一次又一次地帮他们“化解难题”。

  在一些贪腐官员眼里,送钱、送物、送卡等不过是“小打小闹”、意思不大,为了大发横财,他们觊觎的是利益更大的股权。安徽省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财政局原局长董黎明就是通过捣鼓干股“发家致富”的。作为5家“国字号”的一把手,董黎明有自己的“小算盘”,仅收受现金和购物卡23万元,却揽入干股价值逾千万元。

  诸般案例表明,有些贪腐官员显然不满足于一次性的好处费,认为自己出面,为企业带来的是长久效益,自己应该凭借“贡献”享有企业的股份和持久的利润。

  不少专家认为,腐败官员违规追逐“股份”,具有一定的技术型特征。他们有着异化的权力观,既想当“老板”,也想当“专家”,其中不乏高学历者,从金融思维出发,将权力作为“资本要素”进行商业运作;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中,贪腐官员利用权力占据主动地位,对入股的规则、入股比例、分红方式等占据绝对话语权,从中大肆谋利。

  一方“得利”,多方“受益”。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一些官员及其家属能够更早更方便地接触到非公开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低买高卖等形式,获利空间巨大。有的则为上市公司的许可审批、手续办理、项目建设等打招呼、提供便利,而其亲属获得相关投资机会或股权,或者让企业‘先发财后回报’,进行利益输送,形成腐败期权化。”

  不管是企业主还是领导干部,他们都热衷于通过股权增进交往,实现合作长期化、利益最大化。然而,违规“持股”不仅有损公权力,还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谋取暴利的行为,对资本市场冲击大、影响广,老百姓对此更是深恶痛绝。

  坚决遏制“股权腐败”

  毫无疑问,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特征,正因于此,对违法乱纪行为必须“露头就打”,绝不能让其“养成坐大”。对“股权腐败”行为必须抓早抓小,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消除权力寻租空间。

  为此,“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均被纳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范畴。

  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等条款,对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特定关系人等“身边人”违规参与股票交易、实施“股权腐败”等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纷纷开展大规模整治行动。上交所对少数进所前本人或近亲属持有股票,进所后因所持股票处于限售、停牌或退市等状态无法及时清理的员工逐一登记。同时,将其本人及近亲属身份信息输入市场监察系统动态监控,一旦具备清理条件立即督促清理。湖南省衡阳市专门出台《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参与企业集资或收受企业干股的规定》,广州、成都等地集中对领导干部违规收受干股或代持股权参与企业经营,以及亲属违规购买企业内部员工股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坚决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企业谋利。

  对于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腐败问题,不少专家则建议,应尽快调整证券监管部门权力结构,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开机制,压缩股市交易非法谋利、恶意炒作的生存空间。

  深圳大学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主任潘燕萍认为,反腐制度的健全、社会舆论的有效监督、对职业伦理的敬畏与忠诚是治理公职人员通过权力寻租滥用“股权代持”的根本之道。

  “‘股权腐败’多发生在熟人群体和利益关系中,有公权力‘保驾护航’,有专业人士找寻政策法律漏洞,容易被‘合法’外衣所掩饰,往往不易被察觉,其危害不容小觑。”福建省永春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江渊说,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靠前,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尤其要注重完善与审计、财政、金融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增强反腐合力,畅通内外监督渠道,对领导干部违规“持股”问题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防止“小病”演变成“大患”,切实压缩公权力暗箱操作空间,倒逼公权力透明化运作。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事实证明,能够获取长期稳定增值和收益的决不是“股权”。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只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在与企业交往中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守住“亲”“清”政商关系,守纪而不逾矩,方可行稳致远,收获人生最大价值。

【责任编辑:庄秀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