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贪腐“利益同盟”一网打尽 ——透视各地案情通报中的“伙同”情节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9-04-18 16:21

  将贪腐“利益同盟”一网打尽

  ——透视各地案情通报中的“伙同”情节

  管筱璞 佘子艺 叶婧 林菲

  刘哲姝 绘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海上治安管理分局原局长周炎等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被曝光。周炎伙同该局法制大队时任大队长杜大鹏,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综观一些党员干部贪污腐败的背后,不乏其家人、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影子”,这些人长期依附党员干部,共同侵吞国家资产、啃食群众利益,贻害无穷。

  事实上,大部分贪腐分子往往“不甘寂寞”,热衷于拉拢相关人员,在规避风险中联手“掘金”,通过“利益分成”延伸巩固“腐败链条”。然而,“伸手必被捉”,贪腐“利益同盟”也难逃“一损俱损”的结局。

  互相勾结,共同“沦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疯狂大货车”一度引发关注,为其充当“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多达122人,更涉及交警、巡特警支队、公安分局及当地城管执法部门、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等多个部门。而在广东茂名腐败案中,由原市委书记周镇宏和继任者罗荫国、原常务副市长杨光亮、原副市长陈亚春等人落马引发了当地“地震”,涉案人员更是包括省管干部24人、县处级干部218人。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打虎”“拍蝇”持续发力,留给心怀鬼胎者钻空子、找漏洞的空间越来越小。然而,仍然有个别党员干部“顶风作案”,利用彼此间盘根错节的关系网络,从上至下或由内至外相互勾结,在各环节为彼此攫取利益打掩护、行方便。可以说,以集体形式协同违纪违法已成为腐败重要表现之一,值得注意。

  一些领导干部或是“关起门来”做决策,班子部分成员相互通个气就“拍板”,或是与中层干部、财会人员等互相勾结、共同作案、利益均沾,形成上下串通、纵横交错的腐败关系网,使得“窝案”“串案”频频发生。如湖北省教育学院教管系原主任刘居富,就伙同该系原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常早清及原副主任屠大华,采取虚开假发票冲抵借款的方式,贪污10.5万元。而河北省唐山市纪检监察机关2015年一次性查处涉案金额高达1.4亿元的8起乡镇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则更具代表性。其中不仅违纪违法行为交织,既有贪污、挪用、受贿等腐败问题,又有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使用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滥发奖金补贴等“四风”问题,而且集中表现为乡镇领导干部或与镇、村工作人员共同作案,或与县直单位及企业联合作案。

  在有的行业关联度较高的部门和岗位上,往往也会出现党员干部共同“沦陷”的现象。一些本该相互制约的部门或者岗位,反倒为党员干部贪污腐败提供了便利。云南省大理市双廊镇中心学校会计李成辉与出纳赵克华沆瀣一气,多次共同挪用本单位公款共计600余万元且无法追回,使得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平湖分公司政企客户部副经理俞华,伙同平湖市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张凯洲等三人,在该市广电、电信及移动系统网络建设的顶管工程承接过程中,以“投资分红”为名共同受贿合计现金280余万元。

  此外,有的党员干部打着“朋友”的幌子拉关系、套近乎,实则看中对方手握的权力,这种停留在共同捞取不义之财的“交情”自然“利尽则散”。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新集镇地税分局税务管理员魏某就是如此。魏某与该县沫河口镇党委书记赵某相熟,便伙同赵某,利用对方职务便利,为两家公司投标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贿赂3870万元。其中,魏某以现金、支付购房款、装修款、房租、返还购车款等形式,给予赵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087万余元,自己则独占“大头”。

  梳理众多案例不难发现,这些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贪腐“利益同盟”,虽然动机各有不同,但总有一方掌握着对重要事项的监管把关或重要资源的支配使用,而越是有“话语权”的党员干部,就越容易被“绑架”“入伙”,参与共同违纪违法。

  利益均沾,随波逐流

  可以说,“利益均沾”是党员干部实施共同腐败的直接动力。有的党员干部为了获取一条“捞取好处”的“绿色通道”,想方设法把其他党员干部“拉下水”,成为“拴在一条绳上的蚂蚱”;而有的党员干部看到别人拿了“眼红”,也想着“分一杯羹”,便渐渐在“温水煮青蛙”中泥潭深陷、难以自拔。

  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碍于情面,对身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反而“随波逐流”,在“不知不觉”中就成为了贪污腐化的一分子。比如,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原房管局副局长、征收办主任李国芳作为负责征收补偿工作的一把手,很多审批文件看都不看,“闭着眼睛就签字”。他也因此成了征收办干部买买提江·阿不都拉虚报拆迁面积套取国家补偿款的“帮凶”,仅其中一笔便达30余万元。

  “内部人不点破,外面人看不透。”不少专家认为,一些党员干部工作、生活经常在一起,对彼此的情况都比较了解,单独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很难隐瞒,出事的风险较大。他们因而相互串通,抱团形成贪腐“利益同盟”,就可以共筑“保护圈”。

  “很大程度上是‘法不责众’的意识在作祟。”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纪委监委的一名干部反映,他们在办案时也发现涉案人员常常会有“人越多、越安全”的思想,掌权的、签字的、管账的都有份,各方利益均沾,出了问题,或凭借深厚的“关系网”化险为夷,或搞攻守同盟、互相掩护,“还有些人总认为天塌下来有‘带头大哥’顶着,自己只是小角色,也不会受到太重的处分”。

  在基层,党员干部相互勾结的情形并不鲜见,基层单位领导班子中两人或两人以上形成的“利益同盟”为“抱团”贪腐创造了条件。在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看来,地方官场的江湖味由来已久,这是官场庸俗化的一个表现。

  “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是个别单位出现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福建省德化县纪委监委干部赖晓燕认为,正是由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使得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导致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出现“群体性”特征。

  扎紧“笼子”,打破利益固化格局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这为有意“联手”贪腐者敲响了警钟。

  近年来,浙江、云南、贵州等地相继开展分领域专项整治,打破缠绕党员干部的利益“关系网”,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斩断各领域腐败的“黑色产业链”。如浙江省针对公款存储问题,加大对政府部门与银行机构的管理力度;云南省针对工程建设问题,防止相关部门暗箱操作;贵州省针对征地拆迁问题,着力遏制党员干部侵占私分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此外,各地还纷纷探索将问题反映集中、关联度较高的部门纳入同批同组巡察工作中,力求发现问题更为精准,查处更为有力,最终将贪腐“利益同盟”一网打尽。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研究员王希鹏认为,有必要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和查处机制,打破这种小部门利益固化格局,防止形成腐败官员互相掩护、互相庇护的恶性循环,铲除腐败行为“自我繁殖”“自我愈合”的根源。

  福建省南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李岩华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不断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以权力约束权力,有效防止权力过度集中产生依附、寻租等行为,坚决把权力关进更加严密的制度笼子里,不给腐败分子任何可乘之机。同时,既保持高压重拳反腐肃贪,对违纪违法者“零容忍”,又坚持用好问责利器,对“甩手掌柜”“好好先生”动真碰硬,防止腐化堕落“自然生长”,从根本上遏制贪腐“利益同盟”的形成。

  人间至味是清欢。党员干部只有清白做事、干净做人,维护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划清公与私的界限,才能行稳致远、不负人民。也唯有如此,才能构筑起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利益共同体,让人民共享发展红利。

【责任编辑:庄秀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