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干警身负查处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的神圣职责。作为在公安系统“深耕”了三十多年的领导干部,王嘉斌本该带头在执法中尊法、守法、捍法,可他却在利益的诱惑下屡屡破纪、破法,甚至抗法,将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发家致富”的工具,严重损害了公安干警在群众中的形象,损害了公安执法的公信力。
“被告人王嘉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2017年12月16日,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原支队长王嘉斌受贿案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当法官将法槌庄重敲响的那一刻,王嘉斌正式完成了从光荣警察到耻辱囚徒的人生大反转。
经查,王嘉斌不仅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疯狂受贿700余万元。他利欲熏心畸形“致富”,在临近退休时栽了大跟头,没能“安全着陆”。王嘉斌为何会陷入犯罪泥潭?他的腐化堕落又给我们留下了怎样的启示呢?
私心作祟 祸端丛生
“生意”兴隆背后的权力游戏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作风问题,很多是因公私关系没有摆正产生的。”党员领导干部理应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为私心所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累、不为利益所惑。
20世纪80年代,27岁的王嘉斌通过考干进入厦门市公安系统,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在此后的三十余年里,他从一名基层普通民警一步步走上重要领导岗位,先后担任厦门市公安局开元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做基层民警时的工作虽然累点、苦点,但心无邪念,生活过得愉快坦然。”然而随着王嘉斌走上领导岗位,他的心态开始慢慢发生着变化,心里时常惦记着的是怎么设法谋取私利,而不是如何用权为民。利用职务便利,为家属经营茶叶店谋利就是他“发家致富”的方法之一。
2005年,王嘉斌在担任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他的家属经营起了茶叶店。据一位办案人员介绍,这家茶叶店在之后的几年内一直门庭若市,生意兴隆,前来买茶、泡茶的不少是王嘉斌的下属。2010年的一天,王嘉斌约湖里分局后勤科一位下属到家里吃饭。据该下属交代,当时王嘉斌的家属询问他湖里分局的工作茶是哪里购买的,每个月采购多少茶?该下属马上明白王嘉斌家属问话的深意。临走时,下属告知王嘉斌可以在王嘉斌家属的茶叶店采购部分接待用茶的想法,得到了王嘉斌的默许。此后,湖里分局后勤科陆续多次在王嘉斌家属的茶叶店采购单位接待用茶。“为了和王嘉斌搞好关系,我们就在他家属的茶叶店采购茶叶,包括之后我个人需要的茶叶也一起在那里采购。”经查,在王嘉斌任湖里公安分局局长期间,湖里分局机关、下属大队、派出所以及多位民警先后在王嘉斌家属开设的茶叶店内购买茶叶数十万元。一些民警在买茶、泡茶中与王嘉斌的家属套近乎,希望王嘉斌的家属能在升迁时替自己在局长面前“美言”几句;一些民警直接通过茶叶店给王嘉斌送礼,以求得到领导的“认可”。就这样,普通的茶叶店成了某些人与王嘉斌拉近关系的便捷通道和“沟通”平台。
“对家人的管教不力,是我滑入犯罪泥坑的重要推手。我不顾中央三令五申,让家属以开茶叶店为幌子赚钱。如果不是我的局长身份,茶叶店的生意就不会那么兴隆。”王嘉斌非常清楚家属茶叶店生意兴隆的原因,也很清楚家属开茶叶店在群众中造成的恶劣影响,可他并没有制止。“如果当时狠心让她把茶叶店关了,可能后面也没有那么多事……”提到家属开茶叶店的事,王嘉斌时不时埋下头,一边挠着青筋暴露的太阳穴,一边遮掩着涨得通红的脸。
“在家庭,如果有一位时时能提醒、监督我的贤内助,我不至于走到今天的地步。”王嘉斌在担任湖里公安分局局长期间,没有把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家属经营茶叶店谋利当回事,没能养成良好的用权习惯,而是随着局长资历的增长,不断触碰“高压线”,收礼的范围越来越广,次数越来越多,胆子越来越大,影响也越来越恶劣。王嘉斌的案例告诉我们,领导干部如果做不到秉公用权、心有所畏,处理不好公和私、情与法的关系,注定会在违纪违法的路子上越走越远。
“三观”扭曲 方向迷失
在执法中屡屡破纪破法
“随着条件和环境的变化,恭维你的人多了,主动投你所好、巴结你的人更多了,整个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慢慢发生了扭曲,慢慢忘记了自己是一名人民警察。”作为一名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王嘉斌本应认真学习党的政治理论,熟练掌握纪律和法律,才能公正执法,捍卫法律的尊严。可他长期对学习政治理论、法规法纪不重视、不认真、不敬畏,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素质弱化。这样的领导干部极容易在利益的诱惑下扭曲“三观”,成为金钱的俘虏。
刑事执法事关社会和谐和司法公信力,王嘉斌作为公安系统的领导干部,手中最重要的权力无疑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商人们和王嘉斌打得“火热”也正是希望他在案件上给予关照。王嘉斌理应明白刑事执法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并积极捍卫刑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可他却将这项神圣的权力当成了“发家致富”的工具,利用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疯狂敛财数百万元。
“交友滥,爱面子,江湖气重。”办案人员这样评价王嘉斌。王嘉斌担任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局长之后,开始喜欢和腰缠万贯的富商打交道,在频繁的推杯换盏间,他与那些商人成了无话不说的“兄弟”,个人的虚荣心得到空前满足,“三观”却在逐渐扭曲。王某是某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也是王嘉斌的“兄弟”之一。2011年左右,王嘉斌收受王某以代买某商业地产未上市股份的方式,给予的人民币200万元。这之后,“兄弟”王某的忙王嘉斌总是“尽力而为”。2012年底的一个晚上,王某给王嘉斌打电话,称朋友何某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把人打伤了,希望不要拘留何某。王嘉斌立马给湖里派出所原所长林某打电话,交代林某不要刑拘何某,先办理取保候审,调解处理案件。林某告诉王嘉斌,何某的行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难以办理取保候审,也无法调解。王嘉斌听到下属这样的回复大为恼火。据林某说,当时王嘉斌直接在电话中下命令:“何某不能拘留,调解处理掉!”林某只好硬着头皮让经办民警尝试调解结案,但并没有成功。案件在湖里分局审批的过程中,相关经办人员也都不同意给何某办理取保候审。林某于是向王嘉斌再次报告,分局不同意取保,还得办理刑事拘留手续。让林某没想到的是王嘉斌当场大发雷霆:“我已经跟你说了办取保,你还是办刑拘。我的话你都不听了?这个人不能刑拘,只能取保!”“他声音很大地说我翅膀长硬了,不按他的意思办,当时两个民警也在场,他们也听到了,场面很尴尬。”林某无奈地说,后来他只好听从王嘉斌的“命令”给何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在王嘉斌的强势干预下,严肃的刑事侦查成了儿戏,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荡然无存。在担任湖里公安分局局长期间,王嘉斌除了直接违规干预案件,更经常利用案件做“顺水人情”,为自己换取可观的利益。请托人中,有的希望不被刑事追究,有的希望能办理取保候审。这些人给王嘉斌送的财物少则几万元,多则数十万元,王嘉斌均予笑纳。在他看来,有些案件嫌疑人本身就符合取保候审或从轻处理条件,他只不过是在送“顺水人情”的过程中收了点好处费。
“作为一名公安局长,他缺乏起码的法纪意识,居然以为收这种钱是人之常情。”办案人员这样分析道。其实,王嘉斌所谓的“人之常情”实质上是权钱交易,是受贿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王嘉斌受贿案活生生地警示公职人员,不加强学习和思想改造,极易弱化抵御诱惑的能力,而对法纪一知半解则会强化侥幸心理,这“一弱一强”造成“三观”扭曲,最终走上职务犯罪的歪路。
上梁不正下梁歪。在王嘉斌的影响下,湖里公安分局政治生态曾遭到严重破坏。部分民警想着的不是如何用好权、履好职,而是怎么巴结王嘉斌,除送钱送卡外,部分民警还送名贵手表、家具玉器、黄金首饰等等。判决认定,王嘉斌利用担任湖里分局局长主持分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数十次收受二十余位下属民警的财物近80万元,为这些民警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在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湖里公安分局多名民警因违纪违法被查处。其中连续发生陈某竟、陈某灼、杨某池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王嘉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执迷不悟 不知收敛
心存侥幸对抗组织审查
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管党治党宽松软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变,但王嘉斌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2013年,王嘉斌调任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他不仅对之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还利用经济犯罪侦查权变本加厉地敛财。
刑事立案是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环节,刑诉法对立案的标准和要求有明确规定。但这一重要的法定办案节点在王嘉斌眼里成了“生财之道”。某拆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因为一次偶然的机会,在酒桌上与王嘉斌认识。2013年10月的一天,郑某找到王嘉斌说,厦门某投资公司涉嫌抽逃注册资金,他的朋友陈某的投资款要不回来。陈某报案后经侦支队没有立案,希望王嘉斌关照一下。“他说能帮忙的地方一定会帮忙,没过几天经侦支队就受理了这个案件。”为了表示感谢,郑某先后送给王嘉斌200克金条和11万元现金。
查封扣押等侦查措施也被王嘉斌运用得“炉火纯青”。2013年,某进出口公司的老总池某找到王嘉斌,称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办理一起诈骗案的过程中,查封其朋友张某持有的某公司股权,希望王嘉斌帮忙协调尽快解冻。后来,池某将一个装有20万元现金的茶叶袋递给王嘉斌。后该公司股权得以解冻。此外,王嘉斌还多次在办理取保候审、从轻处罚等多方面接受请托,受贿数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
然而“好景不长”,多个与王嘉斌关系密切的人陆续案发。2014年,厦门市公安局宣传处原副处长陈某竟案发,王嘉斌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自以为自己有着三十多年公安刑侦经历能够蒙混过关。他指示熟识的李某,代为租赁了某处商品房,将大量涉案物品转移至该出租屋存放。2015年底,某公司股东陈某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王嘉斌已成了惊弓之鸟。他一边忙着将部分受贿款退还给行贿人,一边交代李某将存放在某处出租屋内的涉案物品转移。李某后来将出租屋内的东西部分搬到其他地方,部分物品销售套现后交给王嘉斌。2016年,为了掩盖受贿的犯罪事实,王嘉斌与行贿人黄某商议,以写“借条”的方式企图将受贿犯罪伪装成民间借贷,掩耳盗铃欺骗组织。
再狡猾的狐狸终究斗不过高明的猎人,王嘉斌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隐匿、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无疑是蚍蜉撼树。2016年5月4日,王嘉斌因涉嫌违纪问题被立案审查;同年7月,王嘉斌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笔者在厦门监狱见到王嘉斌时,他已经服刑三个多月,两鬓斑白、步履蹒跚,公安局长的余威荡然无存。
“经历这么多,你最大的感悟是什么?”面对笔者的问话,王嘉斌摇了摇头重重地叹了口气说:“我的教训十分惨痛,这是用生命和自由换来的教训,钱弄那么多有什么用?进了监狱有钱也没地方花。现在身体不行了,也不知道自己能不能撑到刑满释放那天,只希望儿孙们平平安安……”
【短评】
“顺水人情”
不是贪腐的挡箭牌
2018年4月初,笔者在厦门监狱见到王嘉斌时,大多数时候他都保持沉默。但当提到替人协调案件时,王嘉斌突然变得很激动。他一再强调,他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违规操作,只送了“顺水人情”。
不少落马官员和王嘉斌有着类似的说辞,都以为自己只是送了个“顺水人情”,顺带收了点“人情费”,并没有为他们违规操作谋利,也没有侵犯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实际上,所谓的“顺水人情”不过是贪官们给自己的贪腐行为找的“遮羞布”,更是他们不学法、不懂法、不畏法的表现。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其中的“利益”并不仅仅局限在非法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王嘉斌非常清楚请托人的具体请托事项,并实际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上述《解释》,他的行为均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构成要件,无论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均已构成受贿罪。他嘴里所谓的“顺水人情”本质上就是权钱交易,虽没有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额外”损失,但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受贿行为,无论是“顺水人情”还是“违规操作”,都将受到受贿罪的规制。(厦门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