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职能作用: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体制: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设置规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名,最多不超过11名,其中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其中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正式党员人数3人以上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支部;党员人数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名,最多不超过7名,其中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
机关党组织任期制度: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5年,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或3年。
机关党组织选举工作制度:《党章》第10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前,要主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换届请示;需延期换届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上级党委要履行主体责任,为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创造有利条件,督促指导基层党组织严格执行换届规定,同时要把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情况作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内容。
机关党组织负责人配备: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纪委书记应由机关党委副书记或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编制和数量:《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
“三会一课”制度: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省委办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5]48号))规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课一般每年上1-2次。会议记录必须具备的“八要素”:时间,地点,出缺席人名单,主持人,记录人,中心议题,发言要点,决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