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永春县通报县燃料公司经理林志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经查,2014年春节前,林志昉召集该公司相关人员口头商议,决定购买一些土特产用于赠送有关客户,并于2014年1月27日购买了香菇、老醋等土特产,共计价值人民币7580元;2014年1月28日,经林志昉签批后,在永春县燃料公司的财务账户上列支。2016年3月16日,永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给予林志昉警告处分。
通报要求,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认真贯彻《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各党委(党组)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聚焦群众关切,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各主管部门在抓好自身贯彻落实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定位,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不收手不知止、顶风违纪的,发现多少、处理多少,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都予以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