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泉州市国资委党委制定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为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这些制度集中体现出“三个强化”特点:
强化了责任意识。要求党委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要求纪委要强化主业主责意识,抓好纪检监察本职工作,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强化了职责任务。进一步厘清抓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规定了党委主体责任六大任务,即切实担负起选好用好干部、抓好作风建设、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科学有效预防腐败、当好廉洁从业表率。规定了纪委监督责任五大任务,即要严明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要严格监督执纪,驰而不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严肃查办案件,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腐败;要严格责任追究,层层传导压力;要深化制度保障,促进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同时细化了党委“第一责任人”、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的职责任务,形成分工合作的责任体制。
强化了责任追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失责的具体情形以及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组织实施和结果运用。责任追究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实行“一案双查”,对各所出资企业党委、纪委管理范围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不履行或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致使管理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的,进行严肃问责,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