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
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
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近年来,涉及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违纪违法者的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对这样一些新情况,虽然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中有禁止性规定,但相关条款比较原则,致使有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查处。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教育各级党员干部严格自律,加大对涉及权钱交易行为的惩治力度,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列出了八种权钱交易形式和认定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界限。该规定第一条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上述行为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从业特点,整合了中央纪委全会要求以及相关规定,提出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禁止性要求。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本项规定中“市场的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反本项规定行为。
对于哪些属于“明显低于”或“明显高于”,本项规定并未设立具体衡量标准,主要是为防止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的规避行为。例如,如果设定20%为标准,则实践中很可能会出现大量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19.9%购买、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刻意规避惩处的行为,反而不利于廉洁从业规定的真正落实。此外,根据物品价值和各地具体情况的不同,也不便于设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因此,对于“明显低于”或“明显高于”的衡量标准,应在处理具体违纪行为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